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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429号

发布时间 : 2024-07-05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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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浏阳市凯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3YFY6G

经营场所:浏阳市枨冲镇才常村连江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锋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于2024年4月23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1001号)。

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1001号)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2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4年5月31日调查终结。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厂内特种设备(1台起重机械、2台叉车、15台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1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前改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

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厂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23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其单位内的特种设备。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监特令〔2024〕第04100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各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身份;

证据二、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共四页,证明对当事人特种设备检查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1001号)、《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当事人已知悉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共四页,证明对当事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市监特令〔2024〕第042301号)、《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且当事人已知悉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4〕000041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依法被传讯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4月2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特种设备相关检验及使用登记资料一份,共五十四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已办理使用登记,且尚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

参照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六、违法行为:未依照规定简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均经检验,不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符合“【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的规定。

2、当事人积极整改,且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局决定按照从轻情形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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